减刑假释公示五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16号 |
罪犯朱振华,男,1985年1月22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双古镇范家村3组40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0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振华犯故意伤害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0546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朱振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于2012年2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8年10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振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振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月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19号 |
罪犯杨坪,男,1993年9月13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瓦涞镇瓦学村39号。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1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加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于2011年10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5年9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2年第二季度、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2013年9月25日因打架受警告处分一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20号 |
罪犯杜兴云,男,1953年12月3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群益村四组25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宜刑初字第00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兴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1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31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至2031年12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杜兴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兴云予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21号 |
罪犯宋思维,男,1983年1月3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五眼泉镇弭水桥村八组。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鄂宜都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思维犯抢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思维犯抢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附加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30年6月2日止。于2012年5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30年6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思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思维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44号 |
罪犯龚克林,男,1984年12月15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曲尺乡权发村三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中法刑一初字第0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克林犯故意伤害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7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0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克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6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4月16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2年5月11日经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至2027年8月1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龚克林2007年6月18日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8次表扬奖励(广东揭阳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四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克林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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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80号 |
罪犯代成强,男,1993年10月6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李馥乡天鹅村5组61号。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仓刑初字第03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成强犯抢劫罪,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1075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代成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于2012年2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8年12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代成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已获得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3次表扬,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次记功,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成强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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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82号 |
罪犯李满仓,男,1983年6月18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十里铺鲁堂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城刑初字第00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满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莆刑终字第00424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李满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于2009年12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满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已获得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4次表扬,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3次记功,2012年度1次监积,2013年度1次省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满仓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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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83号 |
罪犯李文水,男,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白马桥乡占湾村43号。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9日作出(2006)汕中法刑一初字第00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文水犯抢劫,盗窃,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5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月2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2012年11月29日经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8年8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文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已获得折算5次表扬(广东揭阳监狱)、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7次表扬,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水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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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84号 |
罪犯冉龙平,男,1986年1月4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普子乡土庙村1组58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宝刑初字第06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冉龙平犯盗窃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0573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冉龙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于2012年6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10日经湖北省沙洋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冉龙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已获得2012年第四季度(沙洋广华监狱)、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4次表扬,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龙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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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85号 |
罪犯游忠元,男,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官桥镇阴山村二组9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嘉刑初字第07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游忠元犯强奸罪,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0007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游忠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于2012年2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9年2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游忠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已获得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3次表扬,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3次记功,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忠元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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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86号 |
罪犯张士玉,男,1989年7月25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巩店镇韩寨村张大桥第29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杨刑初字第03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士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附加罚金9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于2011年7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9年8月3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士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已获得2012年6月折算表扬(上海白茅岭监狱)、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记功,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士玉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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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87号 |
罪犯冉长平,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中专,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长沙镇福城村4组147号。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1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冉长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于2011年11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2年5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冉长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2年第二季度、2012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4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记功奖励。因打架于2013年9月26日受到警告1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长平予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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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88号 |
罪犯王东旭,男,1985年6月21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屯堡乡车坝村龙王塘组6号。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狮刑初字第03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东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于2010年8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0年4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东旭是2010年8月27日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2012年5月22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宜监发通[2012]67号《关于福建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2次表扬奖励(福建省仓山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4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因福建调犯2011年警告于2012年7月4日受到警告;因打架于2012年12月20日受到警告。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东旭予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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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89号 |
罪犯郑方福,男,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百里洲镇合心村1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2005)宜刑初字第00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方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10月3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3月27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09年9月27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2月1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方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2年第一季度、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5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方福予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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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90号 |
罪犯熊世友,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白洋镇雅畈村4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宜刑初字第00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世友犯组织卖淫罪,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0日作出(2004)鄂刑二终字第0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世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7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4月15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0年10月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世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次记功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世友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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