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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公示三

时间: 2015-01-20 11:03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65

罪犯汪亚隆,男,198569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长潭河乡中坝村二组22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511日作出(2007)宜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亚隆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1230日作出(2007)鄂刑三终字第0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亚隆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2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1126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362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86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亚隆在近期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监区的分工和安排,对分配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认证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地完成任务,现已获得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亚隆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66

罪犯杨成,男,1991529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三岔乡茅坝村茅坝茅坝组21号。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112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02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成犯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附加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89日起至202428日止。于20123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4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成在近期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监区的分工和安排,对分配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认证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地完成任务,现已获得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达到要求,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68

罪犯袁平,男,1982428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问安镇覃家山村一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118日作出(2006)宜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平犯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罪,判处无期徒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58日作出(2006)鄂刑二终字第00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平犯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7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318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20117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312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至20269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平在近期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监区的分工和安排,对分配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认证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地完成任务,现已获得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平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69

罪犯李刚,男,198359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玉泉办事处黄家湾村三组。湖北省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114日作出(2004)宜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414日作出(2005)鄂刑二终字第00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5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1230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097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11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62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34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刚在近期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监区的分工和安排,对分配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认证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地完成任务,现已获得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814日因打架受警告处分一次,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刚予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70

罪犯文倩,男,1983113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文河村2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126日作出(2005)宜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倩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58日作出(2006)鄂刑二终字第00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倩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67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318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17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312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66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文倩在近期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监区的分工和安排,对分配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认证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地完成任务,现已获得2014年第一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2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1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倩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71

罪犯马谦,男,19851220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七星台镇肖家山村一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512日作出(2004)宜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谦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罪,判处无期徒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421日作出(2004)鄂刑二终字第0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谦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5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717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201014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7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211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441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谦在近期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监区的分工和安排,对分配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认证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地完成任务,现已获得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2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1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谦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75

罪犯邓光文,男,1967523日生,汉族,高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群力村一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325日作出(2007)宜刑初字第00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光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4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1211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至202812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光文2007425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1年第三季度、2012年第一季度、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5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201061日因打架受记过处分1次。2010618日因打架受禁闭处分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光文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76

罪犯杨帆,男,19811125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太子桥社区居委会。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516日作出(2005)宜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727日作出(2005)宜刑一终字第0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9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1024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2010628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211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610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帆200597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2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帆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79

罪犯许传华,男,1965723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黄陵庙村二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513日作出(2010)宜刑初字第00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传华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6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1231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至203112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传华2010611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传华予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81

罪犯张汉生,男,1963613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杨柳二巷9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811日作出(2009)宜刑初字第00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汉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9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1231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至203112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汉生2009921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2年第三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4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汉生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82

罪犯王仪胜,男,19891113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万埠镇前岸村王家村小组11号。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于2009911日作出(2009)港刑重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仪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81121日起至20191120日止。于200910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425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122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仪胜是20091027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3年第二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二季度、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4次记功奖励,2012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仪胜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83

罪犯胡玉祥,男,195485日生,汉族,大专,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隆康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宿舍26楼。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于2010715日作出(2010)伍刑初字第00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玉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1231日起至2021630日止。于20108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12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4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玉祥2010810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2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玉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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