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公示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53号 |
罪犯鲁标,男,1981年11月24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双庙乡李桥村委会杨园108号。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惠城法刑二初字第004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标犯抢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惠中法刑二终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于2012年7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5年4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鲁标2012年7月18日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3次表扬奖励(广东揭阳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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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55号 |
罪犯宋善勇,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冷集镇冷家岗村一组。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6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善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于2012年4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8年6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善勇2014年4月24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3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善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56号 |
罪犯唐亚杰,男,1988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桑营镇桑营村委会桑营四队237号。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03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亚杰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于2012年7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7年12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亚杰2012年7月20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4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亚杰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57号 |
罪犯张明,男,1988年11月4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酉港镇双岭村一组。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河中法刑二终字第00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于2012年6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3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明2012年6月18日在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4次表扬奖励(广东梅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四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1次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予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59号 |
罪犯刘波,男,1981年12月6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点军乡谭家河村二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0日作出(2000)宜中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5日作出(2001)鄂刑一终字第00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年3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3年9月29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2006年4月13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08年4月30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27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1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3年6月2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得2014年第一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波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60号 |
罪犯陈功,男,1984年8月18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霍寿路。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02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于2012年8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1年11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功2012年8月29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3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四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1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功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61号 |
罪犯郭照海,男,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三岔乡和湾村皮家湾组8号。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惠城法刑二初字第00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照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于2012年4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1年9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照海2012年4月17日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5次表扬奖励(广东揭阳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4年第一季度一次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照海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62号 |
罪犯赵宇,男,1981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河溶镇民耀村8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2日作出(2002)宜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刑复字第0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2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4月13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2008年12月29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0年7月12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6月2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得2012年第二季度、2012年第四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宇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63号 |
罪犯熊刚,男,1980年8月29日生,白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芙蓉桥白族乡兴旺村马一村民小组005。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穗越法刑初字第07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于2011年11月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6年10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刚2011年11月30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5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刚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64号 |
罪犯张小宝,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新县曲白乡曲江村高田组15号。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揭中法刑二初字第00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小宝犯盗窃,非法持有枪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于2010年1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3日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小宝2010年1月25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6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宝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