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公示二-pg模拟器试玩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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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公示二

时间: 2015-01-20 11:0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53

罪犯鲁标,男,19811124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双庙乡李桥村委会杨园108号。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121日作出(2011)惠城法刑二初字第004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标犯抢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54日作出(2012)惠中法刑二终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430日起至2025429日止。于20127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54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鲁标2012718日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20136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3次表扬奖励(广东揭阳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55

罪犯宋善勇,男,197038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冷集镇冷家岗村一组。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1121日作出(2011)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6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善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1614日起至2018613日止。于20124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86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善勇2014424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6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3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善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56

罪犯唐亚杰,男,198878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桑营镇桑营村委会桑营四队237号。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614日作出(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03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亚杰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328日起至20171227日止。于20127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712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亚杰2012720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6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4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亚杰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57

罪犯张明,男,1988114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酉港镇双岭村一组。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323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514日作出(2012)河中法刑二终字第00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1123日起至20231122日止。于20126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311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明2012618日在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20136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4次表扬奖励(广东梅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四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1次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予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59

罪犯刘波,男,1981126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点军乡谭家河村二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1120日作出(2000)宜中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35日作出(2001)鄂刑一终字第00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3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3929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2006413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08430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927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11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362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11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得2014年第一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波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60

罪犯陈功,男,1984818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霍寿路。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514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02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1115日起至20211114日止。于20128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111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功2012829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6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3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四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1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功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61

罪犯郭照海,男,1987110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三岔乡和湾村皮家湾组8号。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220日作出(2012)惠城法刑二初字第00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照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927日起至2021926日止。于20124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192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照海2012417日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20136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5次表扬奖励(广东揭阳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4年第一季度一次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照海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62

罪犯赵宇,男,1981811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河溶镇民耀村8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1112日作出(2002)宜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1210日作出(2003)刑复字第0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2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413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20081229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0712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62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310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得2012年第二季度、2012年第四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宇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63

罪犯熊刚,男,1980829日生,白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芙蓉桥白族乡兴旺村马一村民小组005。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1929日作出(2011)穗越法刑初字第07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57日起至2016106日止。于201111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610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刚20111130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6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5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刚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64

罪犯张小宝,男,1975416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新县曲白乡曲江村高田组15号。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1029日作出(2009)揭中法刑二初字第00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小宝犯盗窃,非法持有枪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9320日起至2021919日止。于20101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123日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7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小宝2010125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6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6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宝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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