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德欢,男,1985年1月8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袁庄村5组。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8)汕中法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德欢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被告人罗德欢、邢宏军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29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罗德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7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于2009年5月22日送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18日经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3月21日经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9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德欢2009年5月22日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2次表扬奖励(广东揭阳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德欢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罪犯孟小龙,男,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桑营镇桑湖村委会孟庄27号。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小龙犯盗窃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元。于2012年7月20日送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孟小龙2012年7月20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4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次表扬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小龙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罪犯杨春乔,男,1979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长梁乡三宝村5组42号。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汕海法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春乔犯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元。于2013年1月6日送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春乔2013年1月6日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1次表扬奖励(广东揭阳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春乔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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