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11-pg模拟器试玩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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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11-20

时间: 2015-06-03 10:0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15号

罪犯周功魁,男,1961年5月19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郭家坝镇文家岩村六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3日作出(2002)宜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功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周功魁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4日作出(2002)鄂刑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2年11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8月3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07年8月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09年7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7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2月1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5年8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2年11月7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功魁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16号

罪犯邹强,男,1988年3月23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云江大道140号1单元4-2。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邹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647282.5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邹强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01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邹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13年3月6日送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强2013年3月6日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1次表扬奖励(广东揭阳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4年第二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强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17号

罪犯曹永豪,男,1991年9月3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七方镇老街村四组。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永豪犯抢劫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鲁金良、全秋菊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汕中法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9月5日送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27年5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曹永豪2012年9月5日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3次表扬奖励(广东揭阳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4年第二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永豪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18号

罪犯田凤云,男,1972年9月5日生,土家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清江路106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30日作出(2007)宜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凤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于2007年11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6月28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27年3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7年11月5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得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4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凤云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19号

罪犯李军,男,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光明乡下马村十一组36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5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原审被告人林志成、李军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终字第2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8月10日送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调入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军2012年8月10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4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军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20号

罪犯黄真锋,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传素乡古孟村二组。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3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真锋犯招摇撞骗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2年8月29日送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真锋2012年8月29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3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4年第一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真锋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21号

罪犯喻江波,男,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马鞍乡喻集村89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喻江波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20000元。原审被告人喻江波、万慧青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鄂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喻江波撤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于2010年9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2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10年9月29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得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江波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22号

罪犯罗德欢,男,1985年1月8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袁庄村5组。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8)汕中法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德欢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被告人罗德欢、邢宏军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29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罗德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7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于2009年5月22日送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18日经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3月21日经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9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德欢2009年5月22日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2次表扬奖励(广东揭阳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德欢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23号

罪犯孟小龙,男,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桑营镇桑湖村委会孟庄27号。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小龙犯盗窃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元。于2012年7月20日送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孟小龙2012年7月20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4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次表扬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小龙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24号

罪犯杨春乔,男,1979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长梁乡三宝村5组42号。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汕海法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春乔犯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元于2013年1月6日送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春乔2013年1月6日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1次表扬奖励(广东揭阳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春乔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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