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药家鑫案看司法与民意
此案的社会影响力是不言而喻的,一名在校大学生在交通肇事之后想到的不是马上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而是采取极其残暴的方式结束了伤者的生命,这种沦陷在道德底线之下的行为不得不带给我们无尽的反思,这究竟是一个人的伦理悲剧,还是一个群体的价值观沦陷。他拥有“社会精英”这样一个特殊的身份,却做出了如此“法理难容”的残忍行为,公众愤怒了,这种不可饶恕的行为强烈的刺激了民众本不麻木的神经,“药家鑫必死”的呼声层层迭起,媒体的关注程度日渐加深。在如此强大的舆论导向下,司法机关该如何应对,进一步说,司法到底是否应该回应民意?
一般来讲,现代法律是一套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与话语系统,又或者说,它是一套专业术语包装起来的,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的规则体系,它反映了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正因为此,有人就认为司法裁判这种专业性极强的活动,必须要由司法机关独立完成,而不应受到民众舆论的干预。然而,回到中国的现实社会,不难发现这样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法律的适用必须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也只有当司法的裁决结果获得社会较普遍的接受和认可时,才能逐渐培育民众对司法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美国学者范德比特指出,“在法院而不是在立法部门,外面的公民最初接触到了冷峻的法律边缘,假如他们尊重法院的工作,他们对法律的尊重将可以克服其他政府部门的缺陷,但是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 在处于转型时期中的中国社会,司法与民意的碰撞或交锋前所未有的激烈且引人注目,司法频频陷入被民意(尤其是“网络民意”)围攻的尴尬境地。
法国著名作家雨果曾经指出,“普通的道德是社会的基础,普通的民心是法律的基础”。民众告状难,判决缺乏说理性等现象,不由得使人迷惑,当不独立的司法遭遇不独立的民意,问题就复杂多了,如同置身一个曲径分叉的镜城,要在自我、影像、影像之影像的纠缠中突出重围,确非易事。司法必须坚持底线,法官审理案件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底线,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将法律以外的因素太多的拉扯进来,同样会对民意造成亵渎。诚然,民意可以监督审判机关,但是,因个体价值观念和知识水平的差异,民意不可避免的具有多变性、地域性和不可衡量性,而且容易被某种具有煽动性的观点或失实的报道左右而出现非理性的情绪,很多民众不懂得法律的专业概念和司法的推理逻辑,“杀人偿命”原始复仇观念占据上风;强烈的道德义愤压过了司法本应具有的理性,在群体心理学的作用下,对正义的关注往往导致非正义的结果。如果这种非理性的情绪不断扩大并影响到审判工作,将会给审判工作带来隐形的压力,形成“媒体审判”或“民意审判”的尴尬局面,从而破坏司法独立。公众舆论对案件产生的不公正焦虑,也正是利益博弈和资源不平衡所造成的,而透过公众的这种焦虑心理,更多的还是对司法公正缺乏信心。“公众担心社会被丛林法则主宰,弱者彻底丧失法律庇护”,英国《金融时报》专栏作家老愚说。
随着社会空间的扩大和公民社会的成长,公民的参与精神和责任感越来越强,对案件的关注和讨论也将越来越理性,越来越成熟,在一些热点案件中,网络媒体的关注和民间的维权活动,起到了一步一步引导司法公正的作用,在对具体个案的关注中,在公开信、签名与网络回帖中,在律师、记者与知识分子的维权行动中,逐渐形成了具有法律意识和公共精神的公众,同时,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社会的规则化程度的提高,法律共同体系也逐渐形成,对规则、程序、司法的理解也更深入,唯有法律精神的复兴,公民社会的发展和不断反思的言论实践,司法才可能走向独立,民意才可能走向理性。
既然民意和司法的碰撞是一个不能避免的事实,作为审判机关就应该通过司法公开这样一个合理、有效地方式让民意参与到司法中来,让民意能够以更理性的视角来审视审判工作,以法官的严谨、专业、可靠的论证树立起法律的权威,用法官精深的法律素养、有说服力的判决去教育民众,引导民意更加理性、成熟,那么民意和司法也将在更大程度上保持一致,法律的权威性与科学性也将为公民普遍认可,从而促进民意和司法的双赢,使公平和正义得以顺利实现。司法机关在认真听取回应民意的同时,当然也需要考虑如何正确回应,对民意的回应绝不是简单的依从,而需要有更高的说理技巧、司法智慧,早现行法律框架下,依据制度和程序来有效回应,这才真正符合现代法治的根本要求,亦是司法对药案的应取之道。
作者单位:枝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