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公示(2014年4季度)第一批50人 三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40号 |
罪犯李念,男,1985年3月19日生,汉族,中专,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百里洲镇刘徐路1号。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三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于2010年8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31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10年8月25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监区的分工和安排,对分配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地完成任务,现已获得2013年第四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3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42号 |
罪犯柳祖新,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8日作出(2001)宜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柳祖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原审被告人柳祖新、张超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4日作出(2001)鄂刑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年10月3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5月10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06年4月27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08年4月30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1月4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1年7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3年9月1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自2004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1年10月31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监区的分工和安排,对分配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地完成任务,现已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4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二季度1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祖新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45号 |
罪犯王勉,男,1985年6月19日生,汉族,高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归州镇关村5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原审被告人王勉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7日作出(2008)宜中刑终字第000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勉撤回上诉。刑期自2007年10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于2008年1月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0月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2年6月2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8年1月30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监区的分工和安排,对分配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地完成任务,现已获得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6次表扬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勉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46号 |
罪犯王顺美,男,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虎邱镇少卿村中心8号。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8日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顺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诈骗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原审被告人易密生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8日作出(2001)宜中刑终字第20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王顺美的处刑部分。刑期自2001年4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于2001年7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1月10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06年1月21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08年1月11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0月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2年6月2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1年4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1年7月25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监区的分工和安排,对分配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地完成任务,现已获得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5次表扬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顺美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47号 |
罪犯王学胜,男,1978年3月24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0日作出(2000)宜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学胜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原审被告人王学胜等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作出(2001)鄂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年4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3年9月29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05年7月15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07年8月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7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1年4月2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1月2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3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1年4月23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监区的分工和安排,对分配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地完成任务,现已获得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2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1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18日受警告处分1次。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学胜予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55号 |
罪犯曾利艳,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百里洲镇芦花村一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30日作出(2006)宜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利艳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1175元(扣除已赔偿的5000元,尚需支付66175元)。原审被告人曾利艳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均未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曾利艳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作出(2006)鄂刑一终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曾利艳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7年2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3月18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2011年9月26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3年9月1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29年8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7年2月2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近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3年第四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4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利艳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56号 |
罪犯屈建华,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金缸城村四组。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8)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屈建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于2008年3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12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2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8年3月20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近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2年第二季度、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5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屈建华予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57号 |
罪犯陈兴元,男,1950年5月28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溪口坪村八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8日作出(2007)宜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兴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鄂刑一复字第42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兴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08年1月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2月27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2012年12月31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30年12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8年1月30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近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兴元予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