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21-3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49号 |
罪犯余良青,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万家沟村3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0日作出(2002)宜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良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1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8月3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07年8月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7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7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6月2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5年8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3年1月23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在近期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监区的分工和安排,对分配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地完成任务,现已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良青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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