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21-pg模拟器试玩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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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1-30

时间: 2015-06-03 10:06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49号

罪犯余良青,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万家沟村3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0日作出(2002)宜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良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1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8月3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07年8月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7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7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6月2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5年8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3年1月23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在近期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监区的分工和安排,对分配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地完成任务,现已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良青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50号

罪犯喻维伟,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中馆驿镇喻岗村9组喻岗上湾。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麻刑初字第0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喻维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于2009年7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3年6月2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9年7月17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监区的分工和安排,对分配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地完成任务,现已获得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3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维伟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51号

罪犯黄燕清,男,1970年4月26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86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日作出(2002)宜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燕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上诉,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黄燕清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7日作出(2002)鄂刑一终字第3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4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4月13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2007年12月30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09年7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2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2月1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3年4月2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监区的分工和安排,对分配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地完成任务,现已获得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燕清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35号

罪犯薛宝,男,1990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回龙村6组。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都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于2010年11月9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10年11月9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得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宝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36号

罪犯杨鹏,男,1977年3月21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洪山镇毛集村委会寨后杨129号。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惠城法刑二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原审被告人鲁标、闫广山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惠中法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7月18日送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鹏2012年7月18日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4次表扬奖励(广东揭阳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次表扬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鹏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38号

罪犯代川东,男,1993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李馥乡合寨村四组2号。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马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川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于2012年2月17日送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2年5月22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代川东2012年2月17日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2012年5月22日调入我监服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监区的分工和安排,对分配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地完成任务,现已获得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2013年9月27日受警告处分1次。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川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41

罪犯李英柱,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望江观村四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5日作出(1999)宜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英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9日作出(2000)鄂刑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英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0年5月19日起。于2000年6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2年11月26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2005年8月3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07年8月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7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4月2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8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0年6月16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监区的分工和安排,对分配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地完成任务,现已获得2013年第一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4次记功奖励,2012年度、2013年度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英柱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43号

罪犯孙宜强,男,1977年9月5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5日作出(2004)宜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宜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琼、马帅经济损失5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传玉经济损失1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原审被告人孙宜强等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6日作出(2005)鄂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孙宜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上诉人向琼、马帅经济损失162637元,赔偿上诉人陈传玉经济损失13901元。于2005年8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0月24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2010年6月28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5年8月29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监区的分工和安排,对分配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地完成任务,现已获得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1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宜强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44号

罪犯谭维松,男,1989年8月1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红岩镇凌家沟村7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7日作出(2007)宜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维松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谭维松、刘均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8645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原审被告人谭维松等未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谭维松的法定代理人谭兴文对原审民事判决部分亦未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谭维松的法定代理人谭兴文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0日作出(2007)鄂刑三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3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26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3年6月2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28年4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8年3月6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监区的分工和安排,对分配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地完成任务,现已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维松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48号

罪犯王育红,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高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兴山县湘坪乡落步河电站宿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5日作出(2001)宜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育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原审被告人王育红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8日作出(2001)鄂刑一终字第3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年10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1月30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2006年8月14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08年10月30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0年7月12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1年10月12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监区的分工和安排,对分配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地完成任务,现已获得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4次记功奖励,2012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育红予以减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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