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公示四-pg模拟器试玩入口

|

减刑假释公示四

时间: 2015-01-20 11:0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85

罪犯张启华,男,1964820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文官塔路1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212日作出(2011)宜刑初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启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311日起至2026310日止。于2012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63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启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 1次记功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启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86

罪犯万兴,男,19621129日生,汉族,中专,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竹苑小区2单元102室。湖北省五峰县人民法院于2012116日作出(2011)五刑初字第00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兴犯受贿,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430日起至2019429日止。于20122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94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万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4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获1次记功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兴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87

罪犯刘军,男,1979512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赵家条尾村194号。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09826日作出(2009)岸刑初字第04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323日起至2019322日止。于200910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425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5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22季度、20124季度、20132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4季度、20141季度获2次记功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军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88

罪犯杨同辉,男,1988915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桑梓镇黄泥桥村第七村民小组07号。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525日作出(2010)青刑初字第0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同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111日起至20191031日止。于20107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11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11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同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4次表扬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同辉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89

罪犯张玉全,男,197612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安福寺镇柏杨冲村四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宜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91日作出(2003)鄂刑终字第00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11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413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08430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927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7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至20203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玉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获2次记功奖励。201228日因私藏手机受记过处分一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玉全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92

罪犯向道国,男,196628日生,土家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长梁乡双塘村四组49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109日作出(2004)宜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道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16日作出(2004)鄂刑二终字第0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道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3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1024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09927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1117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3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向道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1年第四季度、2012年第二季度、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6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 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道国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96

罪犯李伯仲,男,1982117日生,汉族,高中,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江口镇西元村东自然庄156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1216日作出(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伯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322日作出(2012)沪高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李伯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1114日起至2026113日止。于20125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61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伯仲自201258日起在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服刑、2012611日调入沙洋广华监狱、2013422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3年第一季度(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首次减刑考验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伯仲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97

罪犯魏毅,男,1984109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龙岗乡沙坝村9010号。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920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01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毅犯绑架、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214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862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魏毅犯绑架,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附加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429日起至20231028日止。于20111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62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12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魏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二季度1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毅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02

罪犯杨宗江,男,1984124日生,土家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泔溪镇泔溪村7组。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119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015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宗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212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10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宗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72日起至201651日止。于201112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65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宗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3年第二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4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首次减刑考验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宗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03

罪犯谭宗兵,男,197689日生,土家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县海洋乡先锋村4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410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宗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1024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谭宗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1122日起至20211121日止。于20081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223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11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92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宗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2年度1次被评为省级服刑人员改造积极分子,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宗兵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04

罪犯李命勇,男,19861228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长集镇幸福村和平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418日作出(2012)宝刑初字第0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命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112日起至202151日止。于20125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15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命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1次记功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命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08

罪犯向宗堂,男,1984116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骡坪镇路口村2组。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108日作出(2011)松刑初字第07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宗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47日起至201946日止。于20122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94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向宗堂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宗堂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10

罪犯熊海文,男,1984612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马圩镇陈家村上陈组40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2425日作出(2012)杨刑初字第0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海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1123日起至20181122日止。于20125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811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海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海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11

罪犯姚健,男,19801117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茅田乡小河村五组。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晋刑初字第09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健犯抢劫罪,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15日作出(2008)泉刑终字第0861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姚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8318日起至2021317日止。于200811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815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3629日经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9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姚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4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健予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13

罪犯梅正超,男,1982124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金星乡文丰村一组3号。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城刑初字第03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梅正超犯绑架、妨害公务罪,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517日作出(2010)莆刑终字第0142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梅正超犯绑架、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罚金8000元。刑期自2009512日起至2020511日止。于201053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11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6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梅正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梅正超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14

罪犯莫财奎,男,1990827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石安镇联丰村647号。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119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财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826日起至2016625日止。于20123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66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莫财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财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15

罪犯吴发祥,男,1970825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江县春涛乡高坊村三脑组6号。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狮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发祥犯    罪,判处有期徒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525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00353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吴发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922日起至2020921日止。于20107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11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2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发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发祥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