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公示四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85号 |
罪犯张启华,男,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文官塔路1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宜刑初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启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0日止。于2012年2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6年3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启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 1次记功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启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86号 |
罪犯万兴,男,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中专,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竹苑小区2单元102室。湖北省五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1)五刑初字第00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兴犯受贿,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于2012年2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9年4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万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4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获1次记功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兴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87号 |
罪犯刘军,男,1979年5月12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赵家条尾村194号。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9)岸刑初字第04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于2009年10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2年2季度、2012年4季度、2013年2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4季度、2014年1季度获2次记功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军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88号 |
罪犯杨同辉,男,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桑梓镇黄泥桥村第七村民小组07号。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青刑初字第0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同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于2010年7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同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4次表扬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同辉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89号 |
罪犯张玉全,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安福寺镇柏杨冲村四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宜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日作出(2003)鄂刑终字第00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11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4月13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08年4月30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27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7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至2020年3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玉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获2次记功奖励。2012年2月8日因私藏手机受记过处分一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玉全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92号 |
罪犯向道国,男,1966年2月8日生,土家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长梁乡双塘村四组49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9日作出(2004)宜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道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6日作出(2004)鄂刑二终字第0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道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3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0月24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09年9月27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1年11月7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向道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1年第四季度、2012年第二季度、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6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 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道国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96号 |
罪犯李伯仲,男,1982年11月7日生,汉族,高中,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江口镇西元村东自然庄156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伯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沪高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李伯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止。于2012年5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6年1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伯仲自2012年5月8日起在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服刑、2012年6月11日调入沙洋广华监狱、2013年4月22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3年第一季度(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首次减刑考验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伯仲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97号 |
罪犯魏毅,男,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龙岗乡沙坝村9社010号。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01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毅犯绑架、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862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魏毅犯绑架,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附加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于2011年1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魏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二季度1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毅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02号 |
罪犯杨宗江,男,1984年12月4日生,土家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泔溪镇泔溪村7组。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015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宗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10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宗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于2011年12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6年5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宗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3年第二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4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首次减刑考验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宗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03号 |
罪犯谭宗兵,男,1976年8月9日生,土家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县海洋乡先锋村4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宗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4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谭宗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于2008年1月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2月23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宗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2年度1次被评为省级服刑人员改造积极分子,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宗兵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04号 |
罪犯李命勇,男,1986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长集镇幸福村和平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宝刑初字第0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命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于2012年5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1年5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命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1次记功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命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08号 |
罪犯向宗堂,男,1984年1月16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骡坪镇路口村2组。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松刑初字第07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宗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于2012年2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9年4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向宗堂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宗堂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10号 |
罪犯熊海文,男,1984年6月12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马圩镇陈家村上陈组40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杨刑初字第0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海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于2012年5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8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海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海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11号 |
罪犯姚健,男,1980年11月17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茅田乡小河村五组。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晋刑初字第09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健犯抢劫罪,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泉刑终字第0861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姚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于2008年11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8月15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6月29日经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姚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4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健予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13号 |
罪犯梅正超,男,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金星乡文丰村一组3号。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城刑初字第03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梅正超犯绑架、妨害公务罪,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2010)莆刑终字第0142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梅正超犯绑架、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罚金8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于2010年5月3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梅正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梅正超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14号 |
罪犯莫财奎,男,1990年8月27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石安镇联丰村6组47号。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财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于2012年3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6年6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莫财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财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15号 |
罪犯吴发祥,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江县春涛乡高坊村三脑组6号。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狮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发祥犯 罪,判处有期徒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00353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吴发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于2010年7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发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发祥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